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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赠与他人”的效力是:

常识判断 · 婚姻 · 民法 · 练习题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赠与他人”的效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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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赠人善意且已登记时可取得B. 赠与合同无效C. 登记后另一方不得追回D. 无权处分另一方可主张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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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花生十三方法解析

本题用常识判断-关键词定位法(擅赠房产)。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赠与他人的效力:属无权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主张赠与无效并追回。受赠人必然善意取得、赠与自由有效、登记即不可逆均不成立。故选D。

原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同共有不动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一方擅自赠与属无权处分。依据第311条,若受赠人非善意或未登记,另一方可主张追回。A项需善意取得,B项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C项错误,登记后仍可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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