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与小红于2015年5月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3月离婚,下列属于夫妻共同…
小明与小红于2015年5月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3月离婚,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 小红2016年5月因车祸受伤获得的赔偿B. 小明2017年因投资新能源电池获得的收益C. 小红外公2018年遗嘱中赠与她的一套房产D. 小红平时使用的化妆品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B
【正确率 83%|考点:民法典】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项错误,小红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B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小明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项错误,小红外公在遗嘱中赠与她的一套房产属于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项错误,化妆品属于小红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故正确答案为B。
考点民法典